成都个体营业执照的注册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准备材料 经营者身份证:提供经营者身份证的正反面照片或复印件,如果是现场办理,则需要携带身份证原件。 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租用他人场所的,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提交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由经营者签署。 委托代理人证明:如果委托代理人办理,还需要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材料: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确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 给自己的店铺取一个合适的名字,并确定经营范围。确保所选名称在工商部门没有重复,并符合相关规定。 三、提交申请 现场办理: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经营场地所在的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或工商所提出申请。 经审查、核准后,在承诺时限内(通常为1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申请人凭《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 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当场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网上办理: 访问四川政务网或成都市场监管局官网,选择“企业开办”中的“企业设立登记”,然后选择办理个体户。 按照页面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包括经营者信息、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 上传准备好的材料,包括经营者身份证、经营场所证明等。 提交申请后,在“蓉易办”中查看审核进度。 等待审核通过后,选择营业执照领取方式,可以选择邮寄到家。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场所跨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 7.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0.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5.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分支机构设立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5.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 6.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8.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合伙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增设/注销分支机构备案。增设备案应提交增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注销备案应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通知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4.清算人成员名单。 5.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一、名称核准 选择公司名称:选择一个符合规定、有创意且能代表企业特色的公司名称。 查询名称是否可用: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官方网站,查询所选名称是否已被注册或使用。 提交核名申请: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工商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线上申请可通过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网上登记系统进行,线下申请则需前往工商局窗口提交。 等待审核结果:工商局会对提交的核名申请进行审核,通常需要1~3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会发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准备并提交申请材料 准备材料: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章程(需全体股东签字)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全体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公司住所使用证明(如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等) 其他根据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如注册资本验资报告(部分公司需要提供)等。 在线提交预申请:登录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网上登记系统,填写公司注册相关信息,并上传准备好的注册材料。 提交后等待审核:工商局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性。审核过程中,如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会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三、领取营业执照 领取通知书:审核通过后,工商局会发放《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领取执照:申请人可以携带该通知书和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窗口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也可以选择邮寄方式领取营业执照。